公墓的审批
答:社会公共墓地的设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明确由重庆市民政局审批。《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社会公共墓地应取得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市民政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社会公共墓地。
公益性墓地的设立,《条例》第十八条明确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