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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死后无法合葬?新规定没人情味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7-26   

 范英认为,《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信息时报5月16日报道经过5年酝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公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广东省社会学学会会长范英昨日称对修订稿“大失所望”,“出示死亡证购买墓地的条例将使百年后的夫妻俩被分开安葬,这不是棒打鸳鸯吗?”他建议,一张死亡证不能只购买一个墓地,最好能限量放宽到可购买3~5个。

  一张证买一个墓地 夫妻死后无法合葬

  修订稿指出,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没有出具亲属死亡证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范英表示,凭死亡证购买墓地是正确的,“但最好能限量买墓地,一次买3~5个。”他举例分析,比如一对夫妻,一个先去世,凭死亡证买了墓地,没去世的另一方无法出具死亡证,就不能提前买墓地,这将导致后去世的人没办法和先去世的合葬了。“这不是‘棍打鸳鸯’吗”?据悉,目前广东是允许夫妻合葬的,征求稿中的该条例若实施,将会导致先后去世的夫妻很难合葬。

  范英提出应学习国外的家庭墓园和家族墓园——亲人去世时,家属可凭死亡证购买3~5个墓地,供一两代人使用。“家庭墓园能方便后代祭拜,有利于形成孝文化。”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户不得向他人出让、转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范英针表示,这一规定是试图禁止炒卖墓地的现象,“但我觉得在小范围内可以进行互通有无,平衡供求。不要一听‘炒卖’就怕,‘炒卖’是中性词,在物价部门严格限价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转买、赠送。这样才是人性化的做法。”他认为解决炒墓最根本的问题还是在于“限价”。

  农村墓地仅供村民 忽略流动人口需要

  广东是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修订稿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只能供村民使用,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对此,范英认为,“农村公益性墓地只能村民使用,忽略了流动人口的需要。”

  他举了个例子:比如A从外村来到X村,在X村里生活了数十年,子女家庭也都在X村。A去世后,如X村的墓地不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开放,那A还将被运回原来的地方,造成人力、物力浪费。再如,假设一个村公墓面积小、容量不够,而隔壁村公墓面积大、数量多。如果两村公墓都只是对本村开放,问题就出现了。

  条件不备允许土葬 粤北粤西或将受益

  据范英介绍,全国的火化率和土葬率之比为53:47。修订稿中规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实行火化,但在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化的地区,允许土葬。“这个条例,我非常认同,火化率并不是越高越好,全国都实现火化是不可能的。”范英表示,有些落后山区没有火化炉且交通不便,如果一定要求火化,对这些地区的居民来说是不切实际的。如果该条例能实行,届时粤西、粤北、粤东等落后地区或将有人会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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